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 |
盛显容 | |
2013-11-15 | |
发表期刊 |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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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2391 |
卷号 | 26期号:11页码:88-90 |
摘要 |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所采取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有条件承认主义立法例,也不同于个别承认主义立法例,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在个别领域有条件的承认主义"立法模式。在胎儿利益保护与孕妇私生活选择自由二者当中,这种立法模式过度偏向后者,有加以补正的必要。 |
关键词 | 胎儿利益 生命法益 权利能力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592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盛显容. 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6(11):88-90. |
APA | 盛显容.(2013).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6(11),88-90. |
MLA | 盛显容."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6.11(2013):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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