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
盛显容
2013-11-15
发表期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ISSN1673-2391
卷号26期号:11页码:88-90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28条所采取的胎儿利益保护模式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有条件承认主义立法例,也不同于个别承认主义立法例,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在个别领域有条件的承认主义"立法模式。在胎儿利益保护与孕妇私生活选择自由二者当中,这种立法模式过度偏向后者,有加以补正的必要。
关键词胎儿利益 生命法益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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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592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作者单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盛显容. 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6(11):88-90.
APA 盛显容.(2013).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6(11),88-90.
MLA 盛显容."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6.11(2013):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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