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形态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 |
尹晓 | |
2013-04-05 | |
发表期刊 | 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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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0-8284 |
卷号 | No.229期号:04页码:67-70 |
摘要 | 司法克制主义是一种基本的司法形态,当下关于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认识误区,从而导致对司法高期望值与权威性不足、公信力差之间的悖论。解决高速增长的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重点在于提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而不是过分苛责司法。司法应该保持其克制形态。 |
关键词 | 司法形态 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克制主义 纠纷解决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 CSSCI |
语种 | 中文 |
资助项目 | 浙江省法学会2012年重点课题(2012NB04)阶段性成果之一;2012年高等学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FX2012089)阶段性成果之一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730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丽水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尹晓. 司法的形态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J]. 学术交流,2013,No.229(04):67-70. |
APA | 尹晓.(2013).司法的形态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学术交流,No.229(04),67-70. |
MLA | 尹晓."司法的形态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学术交流 No.229.04(2013):6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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