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
朱国良1; 丁相丽2
2013-09-25
发表期刊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6153
卷号19期号:05页码:60-62
摘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以特殊办案程序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犯权益,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摸索和形成的一些有效办案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机制,提供权利保护协作支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的制度体系,共同构建全方位的未成人犯罪预防与帮教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犯 权益保护 人格调查制度 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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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807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
2.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国良,丁相丽.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9(05):60-62.
APA 朱国良,&丁相丽.(2013).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05),60-62.
MLA 朱国良,et al."未成年犯权益保护与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以山东省兖州市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为例".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05(2013):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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