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
关一谱
2012-10-20
发表期刊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9764
卷号21期号:05页码:66-69
摘要关于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法律归属,特别是经营性公用设施如会所、商铺、肉菜市场、游泳池等到底归谁所有,我国立法未明确,司法实践不一致。小区公用设施一般应归业主所有,经营性公用设施则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则受业主委托成为管理人,以此厘清各方权属关系。
关键词住宅小区 公用设施 建筑区分所有权 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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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12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小区公用设施致人损害之侵权主体的法律研究》(YJ1228)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923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湛江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关一谱. 试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1(05):66-69.
APA 关一谱.(2012).试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1(05),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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