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微
梁卫华
2012-02-20
发表期刊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9764
卷号21期号:01页码:45-49
摘要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性要件,取消犯罪主体的特殊限制。第198条第1款第1、第2项,应增加"以其他方式利用保险合同关系骗取保险金的"这一概括性规定作为第6项。第198条第2款骗取保险金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骗取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并得逞的,应实行并罚而不择一重罪处断;实施了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行为虽未能得逞的,应当数罪并罚;未能、未来得及或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不适用数罪并罚。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 立法缺陷 主观目的性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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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025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恩平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梁卫华.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微[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1(01):45-49.
APA 梁卫华.(2012).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微.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1(01),45-49.
MLA 梁卫华."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微".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1.01(2012):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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