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 | |
穆玲芝1; 王长亮2 | |
2012-05-01 | |
发表期刊 | 合作经济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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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190X |
卷号 | No.440期号:09页码:126-127 |
摘要 |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组成,但实践中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定位和设立程序却有缺失。因此,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将清算事务所进行清晰界定。 |
关键词 | 破产法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事务所 |
DOI | 10.13665/j.cnki.hzjjykj.2012.09.012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086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1.河北金融学院; 2.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穆玲芝,王长亮. 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No.440(09):126-127. |
APA | 穆玲芝,&王长亮.(2012).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No.440(09),126-127. |
MLA | 穆玲芝,et al."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 No.440.09(2012):12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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