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
穆玲芝1; 王长亮2
2012-05-01
发表期刊合作经济与科技
ISSN1672-190X
卷号No.440期号:09页码:126-127
摘要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组成,但实践中破产清算事务所的定位和设立程序却有缺失。因此,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将清算事务所进行清晰界定。
关键词破产法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事务所
DOI10.13665/j.cnki.hzjjykj.2012.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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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086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作者单位1.河北金融学院;
2.沧州广播电视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穆玲芝,王长亮. 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No.440(09):126-127.
APA 穆玲芝,&王长亮.(2012).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No.440(09),126-127.
MLA 穆玲芝,et al."破产清算事务所若干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 No.440.09(2012):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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