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的反思
王冲
2012-09-15
发表期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ISSN1671-5195
卷号24期号:05页码:32-37
摘要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刑网体系,但是在法定刑设置上,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与上述两罪并不协调,也存在漏洞;罚金和拘役功能相同,并处罚金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应增加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刑罚配置,同时就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单独作出规定,以便与相关条文相协调。
关键词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犯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DOI10.13310/j.cnki.gzjy.2012.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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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156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作者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冲. 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的反思[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0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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