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
王冲
2012-07-20
发表期刊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ISSN1674-2273
卷号30期号:04页码:98-102
摘要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犯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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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156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作者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冲.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J].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30(04):98-102.
APA 王冲.(2012).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合肥师范学院学报,30(04),98-102.
MLA 王冲."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30.04(2012):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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