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 |
| 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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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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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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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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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30期号:04页码:98-102 |
摘要 | 因立法仓促、粗疏,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第2款规定也不协调。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采用选处罚金方式,并就罚金规定统一适用的标准。为与第2款规定相协调,应将轻微危险驾驶肇事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犯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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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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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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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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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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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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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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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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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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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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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冲.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J].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30(04):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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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王冲.(2012).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合肥师范学院学报,30(04),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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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王冲."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30.04(2012):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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