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 | |
王冲 | |
2012-04-20 | |
发表期刊 |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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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4053 |
卷号 | 14期号:04页码:31-34 |
摘要 | 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司法解释权受到的约束或限制比较少,以至于司法解释权的运行完全背离了立法机关授予司法解释权的初衷。本文试图指出司法解释权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司法解释权及对司法解释进行限制的方法和设想。 |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权 司法解释制度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1566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
作者单位 |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王冲.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4(04):31-34. |
APA | 王冲.(2012).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14(04),31-34. |
MLA | 王冲."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14.04(2012):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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