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
王冲
2012-04-15
发表期刊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ISSN1005-3638
卷号34期号:02页码:25-29
摘要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关键词危险驾驶 实害犯 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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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156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作者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冲. 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J].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34(02):25-29.
APA 王冲.(2012).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江西教育学院学报,34(02),25-29.
MLA 王冲."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34.02(201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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