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 |
杨国辉 | |
2012-11-30 | |
发表期刊 | 产业与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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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5641 |
卷号 | 11期号:22页码:49 |
摘要 |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
关键词 | 一罪 数罪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250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国辉. 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22):49. |
APA | 杨国辉.(2012).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产业与科技论坛,11(22),49. |
MLA | 杨国辉."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产业与科技论坛 11.22(20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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