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杨国辉
2012-11-30
发表期刊产业与科技论坛
ISSN1673-5641
卷号11期号:22页码:49
摘要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关键词一罪 数罪 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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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250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作者单位保定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杨国辉. 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22):49.
APA 杨国辉.(2012).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产业与科技论坛,11(22),49.
MLA 杨国辉."论受贿后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产业与科技论坛 11.22(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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