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
张瑞
2012-11-25
发表期刊法制与经济(下旬)
ISSN1005-0183
卷号No.330期号:11页码:128-129
摘要互联网上侵害版权人版权之主体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为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打击这种新兴行业的持续发展,依据各种主体行为性质的差异,文章将网络服务的主体分为IAP、ICP、ISP三类,并对这三类主体分别可能涉及到的版权侵权责任做出深入分析,以期对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有所推动。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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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10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作者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瑞.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No.330(11):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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