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 | |
张瑞 | |
2012-11-25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经济(下旬) |
ISSN | 1005-0183 |
卷号 | No.330期号:11页码:128-129 |
摘要 | 互联网上侵害版权人版权之主体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为充分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打击这种新兴行业的持续发展,依据各种主体行为性质的差异,文章将网络服务的主体分为IAP、ICP、ISP三类,并对这三类主体分别可能涉及到的版权侵权责任做出深入分析,以期对互联网版权的法律保护有所推动。 |
关键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侵权责任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10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
作者单位 |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瑞.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No.330(11):128-129. |
APA | 张瑞.(2012).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法制与经济(下旬),No.330(11),128-129. |
MLA | 张瑞."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思考".法制与经济(下旬) No.330.11(2012):128-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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