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精神在风俗习惯留存中的作用
赵霖1,2
2012-08-25
发表期刊贵州民族研究
ISSN1002-6959
卷号33期号:04页码:52-55
摘要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是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众所周知,风俗习惯于人类社会所产生调整作用的时间比法早,那么探寻它们之间如何衔接、有何实质关系以及法律的态度问题就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导循下,力求通过对法的精神这一理论的诠释,阐明法的精神体现是风俗习惯得以留存和法律认可的理论根基。
关键词习惯 习惯法 法的精神
DOI10.13965/j.cnki.gzmzyj10026959.201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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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 CSSCI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35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作者单位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赵霖. 试论法的精神在风俗习惯留存中的作用[J]. 贵州民族研究,2012,33(04):52-55.
APA 赵霖.(2012).试论法的精神在风俗习惯留存中的作用.贵州民族研究,33(04),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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