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举证责任
朱四明1,2
2012-07-1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20页码:108-109
摘要我国立法所确认了同工同酬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中普遍存在同不工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已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究其原因之一在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来理应承担同工同酬的举证义务。
关键词劳务派遣 同工同酬 举证责任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2.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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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10年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度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XKT-11G15)成果之一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366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1.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2.湖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四明. 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举证责任[J]. 法制与社会,2012(20):108-109.
APA 朱四明.(2012).论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举证责任.法制与社会(20),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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