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
陈锡斌
2011-05-30
发表期刊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ISSN1671-5918
卷号24期号:05页码:103-104
摘要在离婚登记中,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至多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法院以离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为由撤销离婚登记有害而无益。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判决驳回。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调解前置程序。
关键词离婚登记 精神状态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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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405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作者单位郑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锡斌. 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24(05):103-104.
APA 陈锡斌.(2011).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4(05),103-104.
MLA 陈锡斌."论离婚登记中的“精神病门”".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4.05(2011):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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