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之立法完善分析 | |
李博 | |
2011-05-05 | |
发表期刊 |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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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1069 |
卷号 | No.286期号:05页码:133-134 |
摘要 | 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虽然对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它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随着《合同法》实施的十多年来,这些问题也日益突出,亟待立法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发挥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以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
关键词 | 英美法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完善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5346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分部 |
作者单位 |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陕西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博.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之立法完善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No.286(05):133-134. |
APA | 李博.(2011).《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之立法完善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No.286(05),133-134. |
MLA | 李博."《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之立法完善分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No.286.05(2011):13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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