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 李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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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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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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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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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89期号:05页码:1-7 |
摘要 |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传统理论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以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这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它颠覆了我国传统民法学教科书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引发人们对善意取得的基础条件、权源理论、构成要件等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基础入手,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并就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 |
关键词 | 善意取得
以手护手
不动产登记
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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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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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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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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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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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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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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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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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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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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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燕芳.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No.8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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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李燕芳.(2011).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8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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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李燕芳."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89.05(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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