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 | |
刘国华1; 李裕琢2 | |
2011-10-20 | |
发表期刊 | 行政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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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8207 |
卷号 | No.158期号:10页码:60-62 |
摘要 |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界定和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是《婚姻法解释(三)》所规定的两个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不能完全根据物权法的原理来作出规定,而应基于婚姻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身份性特征,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而达到夫妻个人利益与婚姻家庭利益的均衡。 |
关键词 | 房产权属界定 离婚房产处理 价值目标 身份性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586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1.哈尔滨商业大学; 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国华,李裕琢. 《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J]. 行政与法,2011,No.158(10):60-62. |
APA | 刘国华,&李裕琢.(2011).《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行政与法,No.158(10),60-62. |
MLA | 刘国华,et al."《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规定的争点问题探讨".行政与法 No.158.10(2011):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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