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袁丽红
2011-08-10
发表期刊新余学院学报
ISSN1008-6765
卷号16期号:04页码:24-26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现代社会对公民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也已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而该条存在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客体仅限于"人身利益",排除了财产权、只能在侵权之诉中适用、"严重精神损害"规定欠妥等问题。我们应该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请求权的主体,同时将客体增加"人格物"、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从侵权责任扩张到违约责任、完善"严重精神损害"的解释。
关键词精神损害 人身利益 人格物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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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832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袁丽红.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J]. 新余学院学报,2011,16(04):24-26.
APA 袁丽红.(2011).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新余学院学报,16(04),24-26.
MLA 袁丽红."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新余学院学报 16.04(201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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