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价值及其选择路径 | |
张言民 | |
2011-11-15 | |
发表期刊 | 旅游纵览(行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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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3292 |
期号 | 22页码:28 |
摘要 | 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市场目前还存在不规范的方面,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在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解决大都是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本文通过对旅游合同的界定,分析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价值,论述旅游合同有名化的选择路径。 |
关键词 | 旅游合同 旅游纠纷 合同有名化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8675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作者单位 | 淮北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言民. 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价值及其选择路径[J]. 旅游纵览(行业版),2011(22):28. |
APA | 张言民.(2011).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价值及其选择路径.旅游纵览(行业版)(22),28. |
MLA | 张言民."旅游合同有名化的价值及其选择路径".旅游纵览(行业版) .22(20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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