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
汪雷
2010-06-08
发表期刊南方论刊
ISSN1004-1133
卷号No.225期号:06页码:40-41
摘要我国《立法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有权立法的主体,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从而具体分析其中立法缺陷。
关键词立法权限 合理配置 基本法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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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927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作者单位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汪雷. 《立法法》的立法缺陷分析[J]. 南方论刊,2010,No.225(0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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