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组委会的公法地位研究
林卉1; 吴财和2
2010-01-15
发表期刊浙江体育科学
ISSN1004-3624
卷号32期号:01页码:21-23
摘要现代奥运会的运作模式和奥运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决定了奥运会组委会已成为一种公法上的权力主体。奥运会组委会享有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呈现出网状的权力结构模式,并应当遵循一定的公法原则。本文在此基础上,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在公法意义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关键词奥运会 奥运会组委会 公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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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2008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公法视野中的奥运会组委会之法律地位研究》研究成果(08Z36)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8945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1.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2.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系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林卉,吴财和. 奥运会组委会的公法地位研究[J]. 浙江体育科学,2010,32(01):21-23.
APA 林卉,&吴财和.(2010).奥运会组委会的公法地位研究.浙江体育科学,32(01),21-23.
MLA 林卉,et al."奥运会组委会的公法地位研究".浙江体育科学 32.01(201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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