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陈云英
2010-05-25
发表期刊特区经济
ISSN1004-0714
卷号No.256期号:05页码:115-116
摘要当公司正当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当原告股东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就会被抹杀,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实现,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在特定情形下作合理限制是必要的。本文从原告资格的界定、原告股东公正性要求、诉讼费用的担保、前置程序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 代表性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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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184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作者单位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云英.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J]. 特区经济,2010,No.256(05):115-116.
APA 陈云英.(2010).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特区经济,No.256(05),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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