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
| 陈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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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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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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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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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256期号:05页码:115-116 |
摘要 | 当公司正当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起诉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当原告股东不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仅仅是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就会被抹杀,为了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实现,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在特定情形下作合理限制是必要的。本文从原告资格的界定、原告股东公正性要求、诉讼费用的担保、前置程序四个方面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 |
关键词 | 股东派生诉讼
代表性
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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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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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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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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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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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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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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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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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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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贵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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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云英.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J].
特区经济,2010,No.256(05):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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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陈云英.(2010).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特区经济,No.256(05),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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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陈云英."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限制".特区经济 No.256.05(2010):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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