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杨昳
2010-02-20
发表期刊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9764
卷号19期号:01页码:51-5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论。应正确认识与运用补充赔偿责任,将补充赔偿责任的研究定位于侵权法领域中。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补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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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199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阳江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杨昳. 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01):51-55.
APA 杨昳.(2010).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0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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