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
| 杨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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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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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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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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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19期号:01页码:51-55 |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领域内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司法解释的规范依据。但是,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对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争论。应正确认识与运用补充赔偿责任,将补充赔偿责任的研究定位于侵权法领域中。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 |
关键词 | 补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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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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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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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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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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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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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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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阳江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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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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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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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昳. 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J].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0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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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杨昳.(2010).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0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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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杨昳."论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01(20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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