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 |
| 许燕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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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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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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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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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10期号:04页码:63-69+110 |
摘要 | 朱元璋颁布《大诰》,建立起以《大明律》为中心的明朝法律体系,以法律修辞取代传统的政治修辞,法律在社会统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强。通过确认回避制度、御史对于皇权政治的批评权以及确认以考试来选拔官吏,官僚集团和皇权政治力量之间对话的权力场扩大成为社会与皇权政治进行对话的权力场,制约了皇权政治的权力和力量。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以及皇权政治力量的不断膨胀,打破了皇权政治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破坏了法律制度的安排。当制度正义根本缺乏的时候,"礼""刑"并用改变不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这是我们今天检讨明朝皇权政治和法律之间关系应该具有的清醒认识,也是今天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借鉴传统之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
关键词 | 明朝
皇权政治
法律修辞
权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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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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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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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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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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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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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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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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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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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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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许燕婵. 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0(04):63-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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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许燕婵.(2010).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0(04),63-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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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许燕婵."明朝法律与皇权政治关系的现代性分析".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4(2010):63-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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