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新探
吴鹃1; 张华2
2010-06-15
发表期刊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ISSN1673-1395
卷号33期号:03页码:173-174
摘要由于刑法自身的滞后性与谦抑性,至今没有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探讨。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建立在传统《公司法》社团性理论及法人人格独立的基础上,而一人公司的设立本身就是对传统《公司法》社团性理论的突破。因此,自然人一人公司因单一股东而无法区分和体现单位意志及法人一人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时,基于我国单位犯罪之立法目的及规制功能,从弘扬刑法的独立价值出发,应否定其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关键词一人公司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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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级科研重点课题(XDK2009F-A-2)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402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作者单位1.郴州广播电视大学;
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吴鹃,张华.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新探[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03):173-174.
APA 吴鹃,&张华.(2010).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新探.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3(03),173-174.
MLA 吴鹃,et al."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新探".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3.03(2010):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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