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客体的重新审视
王学峰
2009-12-2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36页码:80-81
摘要按照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关于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由于最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所以学界存在的争议观点也比较多。笔者基于对国内外关于受贿罪客体观点的分析与评判认为,重新审视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该是受贿罪的客体。
关键词受贿罪 犯罪客体 受贿 直接客体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09.3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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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576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学峰. 对受贿罪客体的重新审视[J]. 法制与社会,2009(36):80-81.
APA 王学峰.(2009).对受贿罪客体的重新审视.法制与社会(36),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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