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探
江钦辉
2009-08-25
发表期刊莆田学院学报
ISSN1672-4143
卷号16期号:04页码:5-8
摘要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规定了监事对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从对公司监事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的角度而言,由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以及监事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缺失,难以解决监事不监事、不作为的问题。文章就监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构建的内容。就监事对公司民事赔偿责任的完善而言,应明确监事勤勉义务的法律判断标准和监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就监事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构建而言,应明确公司监事对股东和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关键词监事 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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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年度)科研课题一般资助项目(GCQ1901)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619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江钦辉. 公司监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探[J]. 莆田学院学报,2009,16(04):5-8.
APA 江钦辉.(2009).公司监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探.莆田学院学报,16(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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