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
杨秀朝
2009-03-10
发表期刊教育科学研究
ISSN1009-718X
卷号No.168期号:03页码:38-42
摘要当前法院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多采用"义务的违反等于过失"或"法规的违反等于过失"的客观判定标准。学校在课余时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义务、危险行为制止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卫义务和救治义务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学校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关键词学校过错 课余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过错认定 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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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GD115)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28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作者单位湖南怀化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杨秀朝. 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J]. 教育科学研究,2009,No.168(03):38-42.
APA 杨秀朝.(2009).课余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实证分析.教育科学研究,No.168(03),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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