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道德的价值平衡 | |
李建军 | |
2009-07-10 | |
发表期刊 |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
ISSN | 1008-6463 |
卷号 | 11期号:03页码:33-35 |
摘要 | 就社会群体管理而言,道德手段与法制手段运用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无论是为世俗层面的秩序稳定还是为精神层面的公平正义;但是,法与道德殊途同归的一致性并不意味它们具体内容的相容。因此,在不否定法治与德治相通之处的前提下,应当明确在社会良性进程中,法的积极功能是首要的。 |
关键词 | 性善 性恶 物质价值 精神价值 法治 社会公平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42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深圳分部 |
作者单位 | 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人文科学系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深圳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深圳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建军. 论法与道德的价值平衡[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11(03):33-35. |
APA | 李建军.(2009).论法与道德的价值平衡.江西行政学院学报,11(03),33-35. |
MLA | 李建军."论法与道德的价值平衡".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11.03(2009):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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