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
张中瑞
2009-12-30
发表期刊生产力研究
ISSN1004-2768
卷号No.209期号:24页码:75-77
摘要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是被代议民主理论长期忽视而被协商民主理论发现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当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宪政民主架构的主干部分,因此,公民的公共事务协商权应当成为各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并将其纳入宪法权利范畴,构建更加广阔的公民宪法权利体系。正视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研究,对于补正代议制理论的缺憾,解决代议制民主形式不能满足人民主权同宪政目标的矛盾,拓宽广大公民民主参与的现实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协商民主 公共事务协商权 公民权利
DOI10.19374/j.cnki.14-1145/f.2009.24.030
URL查看原文
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439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台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中瑞. 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J]. 生产力研究,2009,No.209(24):75-77.
APA 张中瑞.(2009).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生产力研究,No.209(24),75-77.
MLA 张中瑞."论公民公共事务协商权的法律地位".生产力研究 No.209.24(2009):75-77.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张中瑞]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张中瑞]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张中瑞]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相关推荐
我国成人教育中的法学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问卷调查报告
析“党管干部”与“干部法治”的内在关系
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
试论全民公决权
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实证研究总报告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试论我国死刑改革的总体进展
浅议“带薪休假”法律问题
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法治化初论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