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刘丽伟
2009-06-10
发表期刊科技创业月刊
ISSN1008-469X
卷号22期号:06页码:119-120
摘要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关键词善意取得 赃物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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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55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作者单位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丽伟.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J]. 科技创业月刊,2009,22(06):119-120.
APA 刘丽伟.(2009).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科技创业月刊,22(06),119-120.
MLA 刘丽伟."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科技创业月刊 22.06(2009):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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