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 | |
刘丽伟 | |
2009-06-10 | |
发表期刊 | 科技创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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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469X |
卷号 | 22期号:06页码:119-120 |
摘要 |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从整体上所做出的判断,不能绝对化,应有一定的限制或例外: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为盗赃,也适用善意取得;以公开拍卖方式或在公开交易市场受让的赃物,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对于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设定一定的期限限制。 |
关键词 | 善意取得 赃物 刑事案件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55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丽伟. 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J]. 科技创业月刊,2009,22(06):119-120. |
APA | 刘丽伟.(2009).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科技创业月刊,22(06),119-120. |
MLA | 刘丽伟."论我国刑事案件中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科技创业月刊 22.06(2009):1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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