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代位权的行使 | |
瞿晓东 | |
2009-05-05 | |
发表期刊 |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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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1-1580 |
卷号 | 25期号:05页码:107-108 |
摘要 |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对代位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应该说,我国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高效率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与国外代位权立法比较,我国的代位权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
关键词 | 代位权 注意义务 代位追偿权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7919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瞿晓东. 浅谈代位权的行使[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25(05):107-108. |
APA | 瞿晓东.(2009).浅谈代位权的行使.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5(05),107-108. |
MLA | 瞿晓东."浅谈代位权的行使".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5.05(2009):107-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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