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一人公司股东权的立法缺失探析 |
| 吴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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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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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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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3-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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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30期号:06页码:119-122 |
摘要 | 我国2005年《公司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因股东单一,故立法规定不设股东会,因此存有法人治理结构先天缺失。针对此,立法上应强制设立一人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或执行监事,建立会计监察人制度,采书面记载形式,规范股东自我交易行为,明确股东违反书面记载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平衡失衡的法人治理模式。 |
关键词 | 一人公司
股东权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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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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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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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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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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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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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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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郴州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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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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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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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吴鹃. 我国一人公司股东权的立法缺失探析[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30(06):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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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吴鹃.(2009).我国一人公司股东权的立法缺失探析.湖南科技学院学报,30(06),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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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吴鹃."我国一人公司股东权的立法缺失探析".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30.06(2009):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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