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意思能力法评介
江钦辉1; 魏树发2
2009-10-20
发表期刊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672-0385
卷号9期号:05页码:95-101+112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行为能力制度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英国于2007年4月2日施行的《意思能力法》不仅提出了对意思能力欠缺之人保护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及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而且重点规定了新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适用范围从财产扩大到人身;同时设立了监护监督制度和预先保护容易受伤本人之三项关键制度,即独立意思能力拥护机构、拒绝治疗之事先决定、增设刑事罚;还专门设置了保护法院和公设监护人。该法所体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行为能力制度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国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
URL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9971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1.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
2.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江钦辉,魏树发. 英国意思能力法评介[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9(05):95-101+112.
APA 江钦辉,&魏树发.(2009).英国意思能力法评介.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9(05),95-101+112.
MLA 江钦辉,et al."英国意思能力法评介".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9.05(2009):95-101+112.
条目包含的文件
条目无相关文件。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谷歌学术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江钦辉]的文章
[魏树发]的文章
百度学术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江钦辉]的文章
[魏树发]的文章
必应学术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江钦辉]的文章
[魏树发]的文章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相关推荐
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增添一个新的衔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念大专的新思路
远程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初探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思考
海峡两岸雇主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出租人解除权不转让之辨析
改进电大法学教育措施的几点思考
公司监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探
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的强化与保障
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其证据质证问题的探讨——兼与王奉潮、孔祥东同志商榷
雇主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