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何宗泽
2005-07-15
发表期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ISSN1004-7645
期号07页码:59-62
摘要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分为属于要约性质的广告和要约邀请性质的广告,具体应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综合界定。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应该认定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购房者可以选择其一诉求理由进行私法救济。
关键词要约 要约邀请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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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419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何宗泽. 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07):59-62.
APA 何宗泽.(2005).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07),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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