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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江钦辉
2006-10-25
发表期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7346
期号05页码:23-26
摘要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新增证据是否失权,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之间的矛盾冲突。本文认为,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应从撤诉制度的限制入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诉讼瑕疵行为给予适当救济加以解决。
关键词撤诉 证据失权 制度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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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049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 福建莆田3511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江钦辉. 试论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J].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5):23-26.
APA 江钦辉.(2006).试论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5),23-26.
MLA 江钦辉."试论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5(200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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